微信、QQ群销售自制“抗癌药”,上海两个“药神”可能要惨了……
自制有害瘦身咖啡朋友圈售卖,涉案金额逾千万;美容店瘦脸针、玻尿酸竟是假的,2人因此获刑;更有甚者,竟上网自学,自制抗癌药并通过QQ群售卖给患者……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公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十大典型案例,对这些严重损害老百姓健康和利益的犯罪行为“零容忍”。
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该类犯罪通常是通过微信、淘宝等监管相对薄弱的网络平台销往全国各地。
因此,记者特邀检察官以案释法,同时给消费者支招,如何避免这些“雷区”,并从加强监管角度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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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也敢自制
2人自产自销被批捕
张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上网自学,自称掌握了自制抗癌药的方法和配方。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电子天平、装药版、药匙等制药工具,以及制药原料粉、空胶囊、药用淀粉等,在自己的住处非法生产奥西替尼、克唑替尼、阿法替尼等抗癌药,后通过QQ群向癌症患者进行宣传并对外销售上述自制抗癌药。
自2017年下半年至案发,两人分工协作,由张某某通过微信、QQ群接单并统计病友需求的量和规格,由吴某某按照接单数量自制药品并通过寄送快递方式发货。截止案发,张某某、吴某某自制抗癌药销售额约200余万元。
2019年4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某、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二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抗癌药更是挽救癌症患者的“救命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正是看到了抗癌药的巨大利益空间而生产假药并销售。在犯罪嫌疑人眼中,癌症患者成了他们利益的来源和赚钱的工具,而并非是施救的对象。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了生产药品的技术、卫生、存储等条件和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吴某某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家不能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监管,二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检察机关建议群众到正规药店购买正规药品,不要贪图便宜通过网络手段购买来源不正的假药、劣药。
自制有害瘦身咖啡
朋友圈里大肆售卖
2018年3月至4月间,韩某某、洪某某夫妇通过微信向他人获取“馈世瘦身咖啡”的配方及相关原料后,在老家自行生产、销售三无产品“馈世瘦身咖啡”。
2018年6月至7月间,韩某某又向他人购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西布曲明,并非法添加至“馈世瘦身咖啡”原料内。在经营期间,夫妻俩先后聘用范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生产、加工、封装涉案咖啡,韩某某夫妇则负责购进西布曲明投入生产并利用微商模式向全国各省市代理商(如毛某某等)及客户销售,售价每盒60元至298元不等。
2018年上旬至案发,韩某某等人共销售减肥咖啡达1000余万元。
另据查明,李某在明知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走账、帮助寻找西布曲明原料供应商、制作销售馈世咖啡网站和相关宣传图、设计咖啡销售二维码及防伪码,制作虚假检测报告等。
2019年4月30日,韩某某夫妇等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各种方式让自己变得更美,而具有显著瘦身功能的“减肥咖啡”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这些“减肥咖啡”往往打着“左旋肉碱”、“国外进口”、“纯中药”等的旗号,实则是添加了西布曲明的“三无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该类产品通常是通过微信、淘宝等监管相对薄弱的网络平台大肆对外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影响极其恶劣,受害面极广。
检察机关在跨区域、严厉打击此类案件的同时,希望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购买类似“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
3
瘦脸针玻尿酸美容
假货其实更伤人
2017年10月起,季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共同出资经营某美容店,对外销售瘦脸针、水光针、溶脂针、玻尿酸等美容针剂并提供注射服务。
经营期间,二人共同销售“Botulax 100”、“关节机能改善剂”各1支,销售金额共计2700余元。2018年2月28日,民警会同卫生部门执法人员至该店检查,当场查获各类美容针剂50余支。
经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五种美容针剂已具有药品特征,未经批准注册,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6月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季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14日,法院判决季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随后,季某某和王某某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规定,对于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但是实践中,显然仅仅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活动似乎仍然不够。为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协助市场监管局将诸如季某某等一批有食品药品犯罪前科的生产经营者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进入该“黑名单”后,有关人员将会在一定年限内被禁止从事与食药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工作。刑事处罚与“黑名单”之间的有效衔接,将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带来积极作用。
点评检察官
曹杰,现任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曾获第六届全国公诉标兵、上海市五四青年奖章、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先后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记者 | 胡蝶飞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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